中州科技大學餐旅事業管理系系學會組織章程
章程初訂日期:中華民國103年04月1日 經第一屆幹部共同制定
第一條 本學會全名為「中州科技大學餐旅事業管理系系學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會址設於中州科技大學餐旅事業管理系系辦公室。
第三條 本會之宗旨如下:
一、加強師生聯繫、增進會員情感、促進會員合作、爭取與維護會員權益。
二、提倡學術研究、充實課外活動、推展優良系風。
三、加強與國內外大學相關科系之各項交流。
第四條 本章程為本會依循之最高原則。
第五條 會員資格:+
一、凡學籍隸屬於本校餐旅事業管理系之在學學生均為本會會員,非本系學生者不可入會。
第六條 本學會會員所享之權利如下:
一、發言權:於會員大會有發言權。
二、提案權:於會員大會有建議權,於平時有書面建議權。
三、表決權:於會員大會有表決各項議案之權。
四、參政權:於參與會員大會,使選舉、被選舉、罷免權。
五、其他依本章程規定所衍生之權利。
第七條 本會之會員應盡之義務如下:
一、繳交會費之義務,未繳交會費之會員不得享有本會之補助及系上
所有資源。
二、對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有參與之義務,並協助本會幹部所交付之事宜。
三、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案之義務。
四、出席會員大會之義務。
五、其他依本章程規定應盡之義務。
第八條 會員資格之喪失:
一、本會會員喪失中州科技大學餐旅事業管理系在學學生之資格者,視為會員資格之喪失。
二、如違反善良風俗者或破壞本系名譽者,經會員大會証實後,予以強制退會且不退會費。
第九條 本會會員大會為本系學會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會員組成,並定期開會議且應於七日前通知,臨時會議應於三日前通知。每學年開會三次,上學期於期初一次,下學期則於期初與期末各一次,唯期初大會須於開學後三週內舉行、期末會員大會須於學期結束前一個月舉行並辦理會長之交接。
第十條 由會長擔任主席,唯會長不克參加時,由副會長擔任主席。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需有二分之一以上會員出席,始得召開。與會人數未達二分之一者,須於二週內另行召開第二次會員大會。第二次會員大會與會人數仍未達二分之一,會議照常舉行。
第十二條 會員大會權益含下列事項:
一 、選舉、罷免、會長及副會長之權。
二、通過及修訂本會章程。
三、聽取行政部門之報告,及質詢之。
四、重大議案之決定權。
五、與會員權利義務有相關事項。
第十三條 臨時會員大會:
一、經會員或監委三分之一連署,亦或會長視會務之需要,得由會長召開臨時會員大會,並由會長擔任主席。
二、唯出席人數須達會員人數二分之一以上,未達二分之一以上者,會議不得召開,亦不另行補開。
三、會議中議案及章程修改之通過須經與會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同意,始得通過。
第十四條 本會設會長與副會長各一名,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向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五條 會長職權如下:
一、其任期為一學年,必會長因故無法出席,由副會長代理其職權。
二、召開會員大會,擔任會員大會、幹部會議之主席 。
三、組織本會幹部。
四、領導各幹部及總理本會各項事務。
五、公佈本會之決議事項。
七、對外代表本系。
八、廠商簽約。
第十六條 副會長之職權:
一、協助會長處理各項事務
二、會長因故無法視事時,副會長得行使會長之職權。
三、協調各部門之運作。
第十七條 會長組織學會幹部且各幹部由會長遴選,各部門及其職務如下:
一、公關長:(設有組長一人,組員若干人)
負責接待、書信往來及對外系、外校及有關單位之聯繫;合作廠商店家洽談等事宜及經費往來之籌措。
二、活動長:(設有組長一人,組員若干人)
負責會務相關活動之籌畫與推展及籌辦本系參與之各項活動,掌理本會之各項體育事務,系隊活動之統籌規劃。
三、執行秘書:(設有組長一人,組員若干人)
負責活動前後資料、文件、信件之收集、整理、建檔,並負責活動會議之紀錄將本會每次舉之活動或會議等,以照片或影片將以紀錄,並整理成冊。
四、美宣長:(設有組長一人,組員若干人)
海報、系信封製作及活動宣傳,系閱覽室、系學會辦公室之佈置
及活動場地布置等相關美宣事宜。
五、總務長:(設有組長一人,組員若干人)
本會經費之預算及財務收支,本會資產之管理,於每月第一次系幹部會議時檢討經費收支出情形,且於每學年期初會員大會報告收支明細表;向有關單位申請補助。
六、器材長:(設有組長一人,組員若干人)
活動攝影、錄影及器材保養管理等,並於每月第一次系幹部會議
時回報器材情況;場地保管。
第一節 總則
第十八條 系學會會長、副會長選舉以公開、平等、直接、無記名投票法行之。
第十九條 會長、副會長、監察委員任期一年。其任期始於期末會員大會之交接,終於次年期末會員大會之交接。
第二節 選舉機關
第二十條 由會長召集專案小組成立選舉委員會,其成員應由三位監委及三位系學會幹部共同組成。
第二十一條 選委會負責辦理候選人登記,公告候選人名冊,管理投票、開票、監票及其他相關事宜並公佈當選人。
第三節 選舉
第二十二條 會長、副會長以聯名方式登記競選,不得連選連任。
第二十三條 會長、副會長之選舉,投票人數須達會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 當選人之票數須達有效票數之三分之一以上,由相對多數者當選。如遇下述情形則與行第二輪投票:
一、最高票數未達第二十二條所訂之標準,則由得票數最高之二組進行第二輪投票。
二、最高得票數相同時,得就票數相同者進行第二輪投票。
第二十四條 會長、副會長選舉若無人參選,則應二年級推選兩組代表競選。
第二十五條 選舉委員會於投票日前兩週公佈選舉地點、時間、候選人名冊。
第二十六條 候選人須為本會會員,但不得兼任選舉委員會之成員 。
第二十七條 投票時間截止後立即進行開票,並於開票結束後公佈開票結果。
第四節 罷免與改選
第二十八條 會長、副會長任職兩個月內,不得提出罷免申請書。
第二十九條 經全體會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或全體監委三分之二以上連署,附議罷免原因,得向會員大會提出罷免申請書。
第三十條 監委會主席須在罷免案申請書提出後二週內召開會員大會,舉行罷免案投票,若否罷免案申請無效。
第三十一條 被提出罷免案者,應於罷免案申請書提出後向會員大會提出答辯書。
第三十二條 罷免案需經全部會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得通過。
第三十三條 罷免案通過後由原監委會接管系學會,監委會之主席暫代會長之職,並另行補選系學會正副會長。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本會會員所繳之會費。
二、各界之贊助金及經學校核准之補助金。
三、學校活動之盈餘。
四、以上各項金錢所孳生之利息。
五、其他。
第三十五條 本會會費之繳交以四學年計算,於新生入學時繳交,繳交之金額為三千元整,隨物價波動得以調整但須經會員大會議決。
第三十六條 會員若有轉入應繳交之金額為三千元或轉出本系者是不予以退費。
第三十七條 每學年本會動用之經費不得超過該學年之預算,預算之上限為會費基金總額之百分之二十五至百分之三十,會費基金總額之百分之十五為預備金。
第三十八條 預備金之動用須經會員大會通過。
第三十九條 以系學會之名義與廠商合作之回饋金、贊助金或活動之盈餘得由系學會自由運用於系學會之相關活動 ; 其所剩餘之款項,須歸入會費基金。
第四十條 經費之預算與其審核:
一、審核之時間單位以會長接掌系學會之次學年為一會計年度單位。
二、新任之會長須於上任後半個月內召開幹部會議,提出年度預算送交監察委員會審核。
三、監察委員會須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將預算審核完畢,並公佈其審核結果。
四、會長須於四月將決算案送交監察委員會。
第四十一條 經濟拮据者,持有『低收』證明,即可辦理分三期﹙1000
∕期﹚,並簽訂保證書。
第四十二條 系會費包含四學年系上舉辦之活動以及系服乙件。
第四十三條 監委之任期與法定之會長任期同,得連選連任。
第四十四條 監委會由各班選出兩位代表組成之,且由最高年級擔任總監
委。
第四十五條 經該班二分之一以上人數同意,得罷免該班監委,並另行補選之。
第四十六條 監委會之主席由各監委相互推選之。
第四十七條 全體監委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得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四十八條 監委會得對系學會各項收支及預算進行監督與審查 。
第四十九條 經監委三分之二連署得提出會長副會長之罷免案,送交會員大會審查之。
第五十條 章程之修改申請案需經全體會員三分之一連署方得提出。
第五十一條 章程修改申請之提出需附修改理由書。
第五十二條 章程修改之通過需經全體會員三分二以上出席,出席人數四分之三同意方得通過。
第九章 特約商店
第五十三條 本系與店家簽約之特約商已特約證為主。
第五十四條 本系有權隨時已正規理由取消該學生特約憑證。
第五十五條 倘若該學生在校外已本系憑證招搖撞騙、破壞本校本系聲譽
者本系有權立即收回學生特約憑證,並永不發予特約證。
第五十六條 對於本章程有疑異處,得提請監委會組織條文解釋委員會。
第五十七條 條文解釋委員會之成員應包括三位監委以及三位系學會幹部。條文解釋委會須就其依立法理由書,提出解釋聲明並公告之。
第五十八條 重大議案之決議辦法可類推適用章程修改之相關規定 。
第五十九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
第六十條 本章程之修訂,須交由會員大會決議,並為全體會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人數四分之三同意方得通過、生效。
第六十一條 本章程自中華民國一零三年四月一日起,即刻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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