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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104年1月1日起學科測試成績保留取消,符合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第10條、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第17條等相關規定提出免試學科證明文件(相同級別、相同職類名稱、職類項目不同但序號相同)者或已取得術科測試成績及格,該項測試成績自下年度起,三年內參加檢定時,得予保留。前項保留年限,得扣除暫停辦理檢定之年限,或配合停辦之職類縮短保留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