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州科技大學附設專科進修學校103學年度招生公告
壹、招生日程表
辦 理 項 目 |
辦 理 日 期 |
備註 |
公告簡章 |
103年4月1日(二)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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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報名、網路報名 |
103年6月16日(一)起 103年8月3日(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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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場報名 |
103年8月4日(一)起 103年8月17日(日)止 |
每日上午08:30至下午16:30 (星期六、日照常受理) |
寄發書面審查項目成績單 |
103年8月25日(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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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面審查項目成績複查截止 |
103年8月27日(三)中午12:00止 |
傳真方式辦理 |
公告榜單 |
103年8月27日(三)下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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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到註冊 |
103年9月6日(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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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學 |
預定103年9月中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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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招生科系及名額
招 收 科 別 |
人 數 |
觀光與休閒管理科 |
50 |
幼兒保育科 |
45 |
景觀科 |
19 |
附註: 一、進修學校男女兼收,依規定可辦理兵役緩徵、就學貸款。 二、進修學校採學期學分制,上課時間以星期六下午13:10至晚上21:50、星期日上午08:10至下午18:40為原則。 三、進修學校修業年限至少二年,惟並無上限。修畢規定學分,成績及格者,授予副學士學位證書。 |
參、報名資格
凡具下列學歷(力)資格條件之一者,得報名各科一年級。
一、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職業學校職業類科畢業或五年一貫制職業學校畢業者。
二、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附設之職業類科畢業者。
三、教育部核定綜合高中辦理學校接受綜合高中課程畢業,於畢業證書上註明有「綜合高中(部)」者。
四、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職業補習學校(含空中補校)、實用技能班(原延教班)結業,取得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發之資格證明書,或高級職業進修學校畢業者。
五、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附設之職業類科補習學校(含空中補校)、實用技能班(原延教班)結業,取得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發之資格證明書,或高級中學附設之職業類科進修學校畢業者。
六、持有國外高級職業學校畢業證件,經我國駐外單位驗證屬實者。
七、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及格,取得高職畢業程度及格證明書者。
八、大陸來台設籍,持有大陸高級職業學校學歷證件,經海峽交流基金會及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審查認定者。
九、凡具有下列各項資格之一者,得以同等學力資格報名:
(一)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畢業,曾跨選職業類科,修習同一類別專業課程時數達六○○小時以上,持有學校核發證明文件者。
(二)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職業補習學校(含空中補校)、實用技能班(原延教班)結業,取得結業證明書者。
(三)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附設之職業補習學校(含空中補校)、實用技能班(原延教班)結業,取得結業證明書者。
(四)陸、海、空軍士官學校常備士官班畢業,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可比敘高職學歷資格者,如仍在營者並需經權責單位核准報考。
(五)五年制專科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修滿三年級下學期,後因故失學離校或休學一年以上,持有修業或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附成績單者。
2.四、五年級肄業,因故退學,持有原校四、五年級修業證明書附成績單者。
(六)曾參加考試院舉辦之高等考試、普通考試或相當高普考之乙、丙等特種考試及格,持有考試及格證明書者。
(七)持有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證書或相當於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資格證明書,且已服役期滿或無常備兵役義務者。
(八)取得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丙級技術士證資格後,曾從事工作經驗五年以上;取得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技術士證資格後,曾從事工作經驗二年以上;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甲級技術士證資格,持有證書及證明文件者。本項所稱技術士證係指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所發之技術士證;所稱相當於甲級、乙級、丙級技術士證係指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所發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其技能檢定及格之程度依據職業訓練局之規定相當於甲級、乙級、丙級技術士。
(九)凡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在取得有關學力證件滿一年以上,或曾在學校、機關主辦之有關專業訓練三個月以上結業持有證明書者(受訓時間均自畢(結)業後起算):
1.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高級職業學校普通科畢業,或高級中學資賦優異學生,持有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發之提早升學報考證明書者。
2.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附設補習學校(含空中補校)結業,取得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發之資格證明書,或高級中學進修學校畢業者。
3.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及格,取得高中畢業程度及格證明書者。
4.軍中隨營補習教育經考試及格,持有高中學力證明書者。
5.師範學校(包括特別師範科)畢業者。
6.中正國防幹部預備學校及陸、海軍軍官學校預備學生班及空軍幼年學生班畢業,如仍在營者並需經權責單位核准報考。
7.經國防部核准退伍軍人(包括在台依法退伍、復員或解除召集之軍人以及在台假退(除)役軍官暨曾在營服役滿五年以上之停(除)役士兵)及在營官兵(需經權責單位核准報名)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
(1)國防部所核發之知識青年士兵鑑別考試高中程度及格,持有證明書者。
(2)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舉辦之國軍退除役官兵學力鑑別考試高中程度及格,持有證明書者。
(3)軍中隨營補習教育高級中學程度結業,取得結業證明書者。
8.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附設補習學校(含空中補校)結業,取得結業證明書者。
9.持有國外高級中學畢業證件,經我國駐外單位驗證屬實者。
10.大陸來台設籍,持有大陸高級中學學歷證件,經海峽交流基金會及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審查認定者。
(十)凡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視為同等學力資格,准予報名:
1.凡高級中學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修滿日間部二年級下學期或夜間部三年級下學期,後因故失學離校(或休學)二年以上,持有修業或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附成績單者。
(2)修滿日間部三年級上學期或夜間部四年級上學期,後因故失學離校(或休學)一年以上,持有修業或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附成績單者。
(3)修滿日、夜間部規定年限,因故未能畢業滿一年,持有修業證明書或成績單者。
2.凡高級職業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修滿日間部二年級下學期或夜間部三年級下學期,後因故失學離校(或休學)二年以上,持有修業或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附成績單者。
(2)修滿日間部三年級上學期或夜間部四年級上學期,後因故失學離校(或休學)一年以上,持有修業或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附成績單者。
(3)修滿規定年限,因故未能畢業,持有修業證明書或成績單者。
備註:申請人經分發註冊後,若發現其學歷(力)證件不符申請資格,將取消入學資格。
肆、招生方式、評分標準
一、招生方式:以書面審查項目等方式辦理。
二、評分標準:總分1000分
審查項目 |
權重佔分 |
繳交資料 |
同分參酌 順序 |
高中職 畢業成績 |
400分 |
1.持有正式歷年成績單者,按其畢業成績(歷年成績總平均)乘以四給分,計算至小數第二位。 2.無正式歷年成績單或成績單不全者,給分240分。 |
1 |
畢業年資 |
300分 |
以103年8月31日為基準日,取得申請入學資格未滿一年者,給分150分;滿一年未滿二年者,加給15分;滿二年未滿三年者,加給30分;依此類推,滿十年以上者,加給150分。滿分為300分。 |
2 |
職業證照 |
300分 |
1.持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所核發之甲級技術士證,或中央政府所核發之甲、乙等特考、高等考試及格證書者,給分300分。 2.持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所核發之乙級技術士證,或中央政府所核發之丙等特考、普通考試及格證書者,給分260分。 3.持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所核發之丙級技術士證,或中央政府所核發之丁等特考及格證書者,給分220分。 4.證照不限職種類別。具多項職業證照者,限擇一使用,並於申請時繳驗。若申請人所持職業證照並非上列種類之一者,由本校組成委員會審核認定,申請人不得異議。 5.無任何職業證照者,給分180分。 |
3 |
備註 |
1.上列審查項目所需各種證明文件,統限於辦理申請手續時繳驗,事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補繳或變更。 2.總成績計算方法: 總成績 = 高中職畢業成績+ 畢業年資 + 職業證照 3.各科系最低錄取標準由本校招生委員會訂定,在此標準以上之非正取生,得列為備取生,並得不足額錄取。 4.按考生總成績高低順序錄取正取生暨備取生若干人,如有二人以上總成績分數相同且各項分數相同時,則另行通知考生面試,以決定錄取順序。 |
伍、報名資格與其他詳細內容、注意事項請參閱簡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