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州科技大學工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
99.02.04 98學年度第1學期第12次群務會議通過
99.02.10 98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行政會議通過
100.06.01 99學年度第2學期第4次群務會議修改通過
100.07.06 99學年度第2學期第4次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會議修改通過
100.12.14 100學年度第1學期第6次院教師評審委員會會議修改通過
101.01.04 100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會議修改通過
101.02.22 100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院教師評審委員會會議修改通過
101.03.14 100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會議修改通過
104.12.24 104學年度第1學期第4次院教師評審委員會會議修改通過
104.12.24 104學年度第1學期第4次院務會議修改通過
104.12.30 104學年度第1學期第5次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會議修改通過
105.03.16 104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院教評會研擬通過
105.03.16 104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院務會議審議通過
105.05.18 104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校教評會審議通過
109.08.26 109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院務會議審議通過
109.09.16 109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校教評會議通過
110.12.29 110學年度第1學期第6次院教評會議修正通過
110.12.29 110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11.01.13 110學年度第1學期第4次校教評會議通過
一、中州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工學院(以下簡稱本學院)為建立教師評審制度,依大學法第二十條、本校組織規程及本學院組織要點之規定,特設「中州科技大學工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委員會職掌如下:
(一)評審本學院教師之新聘、改聘、不續聘、停聘、解聘、延長服務等事項。
(二)評審本學院教師之教學、研究發明、學術論著、服務貢獻暨升等事項。
(三)評審本學院教師參加國內外進修事項。
(四)評審本學院教師重大獎懲事項。
(五)評審本學院教師應行評審事項及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交議事項。
三、本委員會由委員五至七人組成,除院長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各系公開推選副教授以上專任教師一人,及另由全院教師以不記名方式推選未兼行政之副教授以上專任教師二人(不同系)擔任,惟教授得優先擔任之。公開推選產生之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各系應各增選候補委員一人。各系推選產生之委員在其任職期間,如因留職停薪、借調或出國超過六個月者,或其他原因無法行使職權時,得由各系候補委員遞補。
四、本委員會以院長為召集人,開會時擔任主席,院長因故未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主席主持會議。
五、本委員會依職掌需要得隨時召開會議。開會時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始得決議;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二款至第十四款規定情事之一者,非經本委員會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審議通過,不得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審議教師升等案件時,委員職級須高於升等教師之級職,不可低階審高階,且委員人數不得少於五人。以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獲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者為通過(若遇迴避因素時,迴避委員不列入決議人數計算)。
委員人數不足時,其不足名額得邀請校內外相關領域具資格之教師或學者專家列席參與審查。
會議事項如有關委員本人及三親等內親屬提會評審或審議與委員同職級教師之升等事項應行迴避。有具體事實足認本會委員就審議案件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向本會申請該委員迴避,並應舉其原因事實,由本會裁定之。
六、若因迴避因素致審議委員人數不足時,得由本委員會推選符合規定之人員,經校長核備後審議之。
七、本委員會開會時,得視議題需要邀請其他有關單位或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八、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依本校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九、本要點經本學院院務會議通過後,送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備查,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